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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国有股东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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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0 09: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有控股股东累计三个年度内净转让A上市公司4000万股股权,A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2亿股,是否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发表于 2015-1-12 15: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通过交易所转让,则不需要。《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二)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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