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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破产重组债权人申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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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1 22: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一下律师,对于企业重整阶段未及时申报债权,法律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那是不是说该债权一直有追偿权啊?有没有一个失效期?谢谢。
发表于 2014-12-22 09: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我做的重整项目了解,大致是:
1、《破产法》第56条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那么,《破产法》规定了怎样的申报程序?
2、第一种情况,根据第45条,在申报期限内申报,重整申请公告之日起,30天到3个月内;
第二种情况,根据56条,超过申报期限,但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以补充申报。
结论:只要该企业的财产没有最后分配,都可以主张债权。
简单说:
不申报的债权,没有任何权利。
财产最后分配之后,债权就申报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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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2 09: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可能和您的偏差,我觉得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可能应该分成两种情况:
1、走破产程序,那么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以补充申报。
2、走重组程序,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但是是否该未申报债权可以一直追溯,我搞不清
不知道理解的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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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2 13: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rlessons 发表于 2014-12-22 09:55
我的理解可能和您的偏差,我觉得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可能应该分成两种情况:
1、走破产程序,那么在破产财产最 ...

一般会保留部分资产用于未申报债权但符合清偿条件的债权人。按照诉讼时效,我理解应是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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