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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要约收购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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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2 15: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请教:如何理解“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这句话?具体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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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2 15:3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以存量证券支付收购价款,则应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如果是以增发新股作为支付价款则不存在交付登记结算机构保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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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2 16: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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