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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发行前向高官和核心技术人人员增资或者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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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3 11: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会计师(四大)意见说:实质上属于以股权换取职工服务,是一种变相的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按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但是结合目前案例看,基本都没有股份支付来处理。是否在增资或转让协议的条款中有效规避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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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3 15: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拟上市公司发行前向高官增资或者转让股份,是否涉嫌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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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3 15: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就别在协议或者招股书中披露这是股权激励就行了。只是普通的股权转让或者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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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4 19: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增资最好还是要出一点资金。公司法已禁止以劳务出资。增资的折股比例小一点就可。转让则主要看股东之间的协商结果了,个人所得税避免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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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13:4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会计师的意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在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中避免“股权激励”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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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21: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军 于 2010-8-18 21:48 编辑

不管你是不是股权激励,只要转让低于市场公允价格的,都视同股权激励,按股份支付处理,zjh关于会计准则实施监督管理解释里已经明确说明,所以不要应为这问题影响上市,一般做法是明的公允转让,签股权转让协议,大股东或潜在股东先给高官垫资,暗地签借款协议,上市后高官还钱,当然这种做法有很大风险,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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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4: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这个问题前,是否可说明行为的必要性、目的,否则怎么帮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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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12: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在拟上市企业里是常见情况,应该价格公允,按楼主所述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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