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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增发方式解决限制性股票来源的,是否要遵守定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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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9 09:2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限制性股票来源可以是存量,可以是增量,一号备忘录中提到授予价格的问题,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想问
   (1)这个增发和一般的非公开增发有什么区别,是否也受非公开管理办法执行
   (2)一号备忘录中提到,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要求,但是其他要素呢?如发行对象(非公开要求10人,股权激励对象肯定不止10人),非公开对募集资金投向、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有具体要求,限制性股票的定增呢?

发表于 2014-12-29 10:36: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限制性股票的管理与非公开是不一样的。无论在人数(无确定名额限制),增发比例(10%)还是发行价(可以为50%)均有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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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9 10: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wjx_1000 发表于 2014-12-29 10:36
不需要,限制性股票的管理与非公开是不一样的。无论在人数(无确定名额限制),增发比例(10%)还是发行价( ...

好的,十分感谢
所以,在审批流程上就只需要履行股权激励的审批流程,备案即可对吗?
也不会涉及前次定增募集资金未使用完全的问题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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