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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股权转让其他股东不需要放弃优先购买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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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9 12:4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限责任公司A股东将股权转给B股东,其他股东不需要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协议吧?
发表于 2014-12-29 14:5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
通知其他股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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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9 15: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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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0 15:4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法律规定不需要,但在工商局办理过程中可能需要股东会决议中有放弃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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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9 22: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实操中工商局看不到这句话是不会给你办手续的,只能说我们交的税养了一群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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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17: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1看章程,如果有开股东会的时候议案写的内容扎实一点,决议中由类似表述即可。工商局死脑筋,决议内容中必须有和章程相对应的相关语句才行。2,提前与工商局交流一下,确保无问题。没必要和工商局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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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09: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律层面讲不需要,人合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无新人进入,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仅需通知。从实际操作层面讲,看工商局工作人员的智商,如果他们较真,没必要拧着,能提交的就提交,没办法提交的跟他们好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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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0: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内部股东转让,程序履行通知义务,其他股东对受让事项有争议就不会在决议上签字;如果有争议,按章程约定,没有约定按出资比例划分受让份额。没有所谓优先权这一议题。此外,工商要求什么材料,确实没有必要较真,想要什么给什么,对项目不会带来影响,没有必要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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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6: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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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5 09: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只规定了对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时的优先权,但章程可能由其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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