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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出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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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21: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长期不可撤销租赁合同的厂房、设定部分担保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出资?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算知识产权吗?

发表于 2010-7-27 09: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不行啊。依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你所列的都是不能出资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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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09: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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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13: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ushengbin 于 2010-7-27 13:49 编辑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公司法》第83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27条的规定。”可见,我国《公司法》对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规定了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两个前提。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就出资人以知识产权出资亦有详细规定。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第28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的;(3)能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1988年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明确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中,工业产权应为出资者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6条都规定,企业投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合作条件或投资方式。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6、6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都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亦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该法第17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可见,我国《合伙企业法》强调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由上可见,我国企业法律制度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的规定在概念使用以及范围界定上较为混乱。在概念使用方面,《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规定股东、合伙人可以用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出资,而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的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仅限于“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在出资标的物范围方面,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显然无法包括著作权,同时《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知识产权”出资能否包括“专有技术”亦存疑问。因此,其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将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限于“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范围实为不妥。著作权乃知识产权之重要组成部分,毫无理由将其排除于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之外。著作权客体不只是局限在文学、艺术领域,尚有相当一部分作品属于科技作品,如计算机软件、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工程设计图及其说明、建筑模型、数据库等,其著作权出资之可行性、必要性不言而喻。更何况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亦并非都不能成为出资标的物。其二,可资本化的并非所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范围是有限制或选择的。只有那些于法律和事实上能够用来转让的知识产权方能作为出资。比如证明商标在性质和法律上不允许转让,其虽属知识产权范畴,却不能被用以投资入股。再如进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知识产权以及设定了担保的知识产权,因为其处置权受到限制,所以亦不能资本化。其三,就立法实践看,现有关于知识产权资本化的规定主要集中于企业法律制度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则无专门规定;现有相关规定几乎全都局限于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企业的一种投资方式”的原则规定,至于不同的知识产权如何资本化、各自资本化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上的规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则较少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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