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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在两个企业均任职监事,请教这两家企业的交易是否当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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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17: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人在两个企业均任职监事,两家企业并无股权关系,请教这两家企业的交易是否当成关联交易?谢谢
发表于 2010-7-28 00: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形式上并不构成关联方
但关注实质重于形式,一个人同时在两个毫无关系的企业同时担任兼职似乎不太可能
要么两个企业还有其他关系,要么两个企业与那位监事同时存在其他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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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8 09: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上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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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13: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关联交易中对关联方的认定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所以,监事任监事不算,而监事任董事或高管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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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beking +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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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14: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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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20:52:47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4楼=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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