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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可研] 别让募投项目沦为圈钱藉口(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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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16: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付明德

  相对于募集资金而言,募投项目的监管更加薄弱。这一方面缘于法律对募投项目没有做出任何具体规定,另一方面,也缘于在对公司上市核准和项目实施时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

  创业板的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募集资金,让人瞠目。截至2010年2月,共有58家企业成功登陆创业板,募集资金近360亿元。58家企业的平均发行市盈率为68.8倍,金龙机电更是以126.7倍的发行市盈率创出中国证券史之最,而世纪鼎利也以88元的发行价高居创业板发行价之榜首。不仅发行价高、市盈率高,募集资金额也高,超额募集已经成为创业板一道风景。超额一两倍已属平常,3倍甚至4倍也不足为奇。以神州泰岳为例,计划募集5.03亿元,但实际募集资金达到惊人的18.32亿元,是原计划的3倍多。当然神州泰岳超募的幅度还不是最高的。创业板公司的融资能力不仅不输于中小板,甚至连某些主板上市公司都艳羡不已。

  如此高的发行价和募集资金额,当然乐坏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也乐坏了券商。但是,对于创业板市场,却未必是好事。高发行价,无疑增加了市场的风险。而如此高的融资额,也令人对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是否有与之相匹配的项目心生疑问,进而对募集资金能否得到有效的利用、会不会被挥霍浪费而深感忧虑,甚至有人认为创业板市场已经沦落为一个圈钱的市场。

  超额募集并不是创业板市场所独有,它已经成为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一种普遍现象。据有关机构统计,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2月2日发行的156只新股中,只有四川成渝一只没有超募。156只新股的计划募集金额为1432.5亿元,而实际募集到的资金达到2503.87亿元(未扣除发行费用),超募金额高达1071.37亿元。大盘股动辄超募几十亿元、小盘股超募“翻几倍”已是平常事。

  面对中国资本市场如此高的融资额和如此高的超额募集,加强募集资金的监管自然成为一项比较紧迫的任务。

  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的监管一直是上市公司监管的薄弱环节。加强募集资金的监管,防止资本市场沦落为圈钱的市场,至少需要把住两个关口:一是募投项目关口,即募投项目是否真实、是否可行、是否与募集资金的规模相匹配;二是募集资金管理关口,即防止募集资金被挤占挪用、被挥霍浪费、被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囊中之物。但是这两个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成为监管的薄弱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第一百九十四条针对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证券法》针对募集资金监管所做出的规定。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法律仅仅从募集资金是否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或“核准的”用途使用这个角度来考虑募集资金的监管问题,但仅从这方面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募集资金所涉及的问题绝不只是擅自改变使用用途这一个问题,还有募集资金被挤占挪用、被不真实、不合理、不公允使用、被挥霍浪费等问题。比如,虽然募集资金的用途没有改变,却用1000万元的资金做了100万元的事;再比如,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采取上述手段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将募集资金装入自己的腰包。对于募集资金存在的上述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证监会和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为了强化募集资金的管理,分别在IPO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除了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外,其他完全是一种倡导性的规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募集资金被挤占挪用、被不真实、不合理、不公允使用、被挥霍浪费的问题。

  其实,仅从募集资金一个方面加强监管是不够的。募集资金的监管必须和募投项目的监管结合起来。因为资金是为项目而募集,为项目所使用,因项目而存在,如果项目不真实、不可行,存在水分,就无法确保募集资金得到正确使用。而相对募集资金而言,募投项目的监管更加薄弱。这一方面缘于法律对募投项目没有做出任何具体规定,另一方面也缘于在对公司上市核准和项目实施时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

  在公司IPO或发行新股时,对于发行人的历史沿革、现状,各中介机构一般都能进行严格的核查,发审机构也能够发现问题。但由于募投项目属于未来实施的项目,各中介机构无法对项目进行严格的核查,只能依赖于发行人董事会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盈利能力进行论证。也正因为募投项目属于将来事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降低了各中介机构的责任风险,有时为了达到多融资获取高额中介服务费目的,有些中介机构甚至帮助发行人“做大”募投项目。同样,发审机构对于未来才发生的募投项目也无法准确审核。因此,募投项目在公司上市的核准阶段,基本上是处于无法监管的状态。

  而在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募投项目的审计或监理制度,因此,募投项目是否真实、募集资金是否被真实合理地使用了,同样也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

  正是由于对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的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上市公司挥霍糟蹋、挤占挪用、不真实不合理使用募集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中饱某些人的私囊,致使中国资本市场被讥为圈钱市场。红光实业、郑百文、大庆联谊、东方锅炉、麦科特、银广夏、琼民源等公司,只不过是这样一些公司的代表。至于像江苏三友那样让募集资金睡大觉而且一睡就是4年,并非个别现象。

  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法律责任,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中国的资本市场沦落为圈钱的市场,确保募集资金被真实、合理、有效的使用,首要的工作是完善立法。尽管募投项目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应当允许上市公司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变更,但法律仍应当对于其真实性、可行性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防止发行人通过杜撰募投项目圈钱。同时,也应当对募集资金的真实有效使用做出具体规定,防止募集资金被挥霍浪费、被侵吞。其次,应当完善募投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于募投项目,应当引入项目审计和项目监理制度,并作为信息披露的内容之一,确保募投项目的真实性,确保募集资金被真实、合理、有效地使用。再次,应当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对于发行人采取虚假的募投项目圈钱、挥霍浪费募集资金,不真实、不合理使用募集资金以及将募集资金据为己有的行为,应当规定严厉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并严格执行。尤其应当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对于上市公司和某些人在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存在的上述行为,鼓励公众通过证券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只有把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置于千万双眼睛的监督之下,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其被真实、合理、有效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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