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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国外永久居留权能否界定为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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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1: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教:A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自然人,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该人是中国国籍,但有德国永久居留权,A公司能否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是否比较复杂?
另:如果A公司与该自然人股东之间还隔一家外资企业B(即自然人股东控制B,B控制A),是否会被认为是红筹架构?
 楼主| 发表于 2010-8-4 11: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能电气的股东吴昊是外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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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09: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永久居留权与具有外国国籍应当不是同意概念,不能等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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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23:5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参考博深工具中的李建福,情况类似。

1,2004年10月,博深工具前身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同意吸收李建福为公司新股东,李建福以人民币13万元受让原发行人股东持有的5.11万元的出资额;

2、2005年4月,李建福取得新加坡国籍,2006年11月股东程辉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2005年7月李宝谦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

3、2006年12月4日,博深工具前身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李建福以人民币2.55万元认购2.55万元的增资额,增资完成后,李建福持有公司7.66万元的出资额;

4、2007年6月14日,博深工具召开创立大会,李建福按照净资产折股持有发行人22.1万股股份,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证监会关注点:股东李建福取得新加坡国籍、程辉和李宝谦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的时间,该三人取得发行人或其前身股份及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即是否应当履行外资审批手续)?

(三)律师意见及依据

依据:整体变更过程中,发行人向河北省商务厅申请对李建福所持股权性质进行认定。根据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于1月28日以商资综便字[2008]第3号文件复函河北省商务厅,“认定李建福所持博深工具股份公司的股份为内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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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20: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DukeHou

李建福新加坡籍为什么被认定为内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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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13:2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darenliang

看修订过的10号令,即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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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13: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汇综复(2005)64号 发布日期: 2005-07-15)

    你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可否视作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有关问题的请示》(辽汇发[2005]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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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1:5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liubin20020124


    这个文件的一个问题是,发文主体是外管局。最好是有商务部的文件。

    上面提到的10号文的第55条,并未回答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之后新设的企业是不是外资。

     我理解如果取得外国的“国籍”,肯定是按照外资来对待,但是如果只取得“居留权”(通常同时还保留着中国国籍和护照),这种情况是按照外资来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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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0 09: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也在困扰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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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0 17: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这个问题有个叫南窗法雨的博客有篇博文作了一定总结,略有收获,在此提供给各位参考。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1192080100tli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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