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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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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8 01: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0年08月02日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结合实践,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的处理措施,明确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10日内就 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予以公告 并撤回相关的豁免申请的材料(如涉及);
三、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方案,必须在以上董事会的公告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
四、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准备落实重组委的意见并重新上报,必须在以上董事会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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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9 00: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详细,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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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15: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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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5: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强大,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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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09:3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光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被重组委不予核准之后继续推进,直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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