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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代持股导致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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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1:4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自然人委托持股时,如A委托B持股,如果公司计划上市,通常都会清理掉这些委托持股关系,处理方法多是由B转回给A,但是,对于转让的价格有的平价转让,有的是零对价转让,无论是哪种价格,都是体现了原来委托持股的背景下考虑的。但是,一个公司从有限到股份再到即将上市的股份公司,股权价值增长很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是平价甚至零对价转让股权以解决委托持股等代持股情形,税务局能答应吗?如果税务局不答应,你拿出当时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给税务局看,好使吗?如果好使,那岂不是一份协议就把税务局打发了。
请高人指点,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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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3: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可以无偿转,但是需要证明被代持人是实际出资人,相关的证据可以包括历年的分红证明、代持协议以及被代持人出具的承诺等等。
以往经验,税务局对无偿转的问题也没有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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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5: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不行,看个地方税务局的把握。税务局有权认定你的转让价格是否合适,他并不管是不是代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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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22: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DukeHou
    实际案例中遇到几个平价转让还原委托持股的情况,没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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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09: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协议方式解除之前的代持协议并不涉及股权的所有权变化,也就是没有交易行为的发生,因而不会涉及个人缴纳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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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2 13: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fushengbin
这么说,我只要拿出证据证明确实存在代持关系,就不会产生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代持,这样的证据不难找到,甚至可以后补。这样,税务局真的会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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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3: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通过司法确权方式,还原实际出资人,这样税务局也说不出什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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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2 13: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xych001


    司法确权和私人之间的确权只是不同的确权方式,只不过司法确权的公信力更高一下。我赞成您说的司法确权方式,但这样需要走司法程序,需要起诉(确权之诉),需要打官司,时间漫长。但是,倒是可以利用一下司法的公信力,呵呵。也就是说,到时候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就行了,原告起诉,被告全部承认,然后向法院要求判决书就OK了。要的就是你这张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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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3:3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DukeHou


    呵呵,是的,这个我们操作过,地方法院有熟人,双方都没有异议,很快确权判决就拿下来了。不利之处在于股权涉诉,如果比例很小倒还好说,稍大一点的话会让证监会有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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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2 13: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xych001

哈哈哈,这馊主意我挺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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