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irl 发表于 2015-2-28 09:23
公司成立与2005年,在2013年增资时原股东(同时担任高管)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经过评估。但是非专利技术是 ...
看该专利技术是如何研发出来的,对于职务发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1月发布了《职务发明条例草案》,2013年12月再次发布了最新的送审稿(尚未生效)。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中有如下规定: 2008年《专利法》 |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 | 第七条下列发明属于职务发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 (二)履行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但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繁殖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但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或者仅在完成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验证或者测试的除外。 第十二条 发明人主张其报告的发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单位未在前述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发明人的意见。单位与发明人对前述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单位在书面答复中主张报告的非职务发明属于职务发明的,应当说明理由。 发明人在收到单位的答复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双方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解决争议;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单位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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