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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大神】关于新《收购管理办法》自动豁免的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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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4: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同行好!

鄙人目前正在操作的一个重组项目涉及到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自动豁免的相关问题,有如下问题求教,先谢谢了。

描述: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符合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并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鄙人参与的项目符合该情形。

问题如下:1、该种情况是否需要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对外披露收购报告书的同             时,向证监会提交相关备查文件。
                     
          2、该种情况是否需要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何种文件。

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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