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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行为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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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3: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存在些分歧,请高手指点:
1、上交所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显失公允的方式与上市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深交所规定,不得共用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个人认为,从其他法规来开,上交所的规定应该是合理的。
2、上交所规定不得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深交所直接规定不的占用。个人认为,占用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和经营性占用的概念。
以上两个问题,请高手指点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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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4: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营占用有些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很多没用实现整体上市的国有企业集团,这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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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5: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小板的企业历史多不复杂,民营企业较多,因此公司治理标准应该更加严格。

而上交所很多为大型国企集团,存在其特殊性,这些规则是对现实的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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