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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环传动是学习税务行政罚的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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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14: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该公司在历史上存在两件涉税事项,一是公司自身2008年少缴增值税826.75万元,被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二是子公司对2005年收到的政府补贴未及时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32.34万元,并被当地国税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江苏双环少缴的所得税款32.34万元,补缴少缴的所得税依法及滞纳金15.31万元,并被处以少缴所得税税款0.5倍的罚款16.17万元。

对于上述事项,没有造成对企业上市的重大障碍的解释是,一是企业少缴增值税非故意所为,而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而非处罚书,企业已经及时上缴,按规定进行了处理。当地税务部门后出具税收合规证明,认为该企业不存在因税务问题产生的重大行政处罚事宜。二是子公司所受行政处罚,非因其故意违法造成,情节轻微,且江苏双环已根据相关处罚决定按时全额补缴税款和缴纳罚款、滞纳金,不具有严重情节,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当地国家税务局已出具不属于重大违反行为的说明。另外,虽然当地国家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2008年作出的,但江苏双环的违法行为实际发生于2005年,违法行为并不在报告期内发生,且当时江苏双环并不是发行人的子公司。因此,上述税收行政处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发表于 2010-8-26 13: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公司在历史上存在两件涉税事项,一是公司自身2008年少缴增值税826.75万元,被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 ...
rosysea 发表于 2010-8-23 14:31


由此可以看出:

  1. 税务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要求补缴和缴纳滞纳金,只要不罚款,问题可以不算重大,可以解释的过去;
  2. 税务主管部门做出处罚决定,如果不在报告期内最好;在报告期内要说明非故意、非重大违规行为,并取得处罚机关出具的非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也可以解释的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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