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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对投资者可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30%以上即算作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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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16: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已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标志可以有:(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3)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

对(4)中的30%比例不太理解,30%不足以保证是大股东,难道这里所说的控制权还有“共同控制”的意思?  再者,(4)涵盖的范围,一般理解,肯定是包括(1)的,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把(1)赘述一次呢?

请明白人赐教!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0-8-26 21:4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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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07: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个好问题,顶一下,请明白人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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