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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并购重组的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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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4: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需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豁免主体或者发出要约收购的主体必须是外资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外资企业控股的境内子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不能作为发出要约或者申请豁免的主体。内资企业间接收购A股上市公司也须遵照本条执行
这条我看了几遍楞没看明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不能作为发出要约或者申请豁免的主体是嘛意思啊
发表于 2010-8-30 15: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豁免主体或者发出要约收购的主体必须是外资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外资企业控股的境内子公司”

应该和这一句合起来看,理解上应该是“谁收购,谁申请”,即在间接收购过程中,虽然收购方没有直接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但是也应该是由收购方或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来做要约收购或申请豁免。

这个规定的主要意思是,以前有企业在上市公司被间接收购的时候,由控股股东来做要约豁免的申请的,现在不是这么干了。

不知道我的解释能看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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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 20 太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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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14: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怎么可以做要约豁免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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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 10: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还有其他人可以解释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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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0-11-4 14: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恶魔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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