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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出资方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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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3: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0-9-2 08:22 编辑

一个常识问题,但确实不清楚,尚望各位诲人不倦:


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证券法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我的问题是:

1.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时,是不是发起认购新股的出资方式可以为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而除发起人之外的认股人(包括设立时认股人)只能以货币出资?

2.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其实质应该是以资产(包括股权)认购新股,但此时非发起人的认股人已经是在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此究竟应该怎样理解?是不是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相对《公司法》的规定,应该优先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另外,看到“三板”有的公司也在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如股权,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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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 10: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真是常识,大家都不屑一顾.
有道是会者不难,难者不会呀.
尚望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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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2: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探讨:1、应该不用分是否发起人,符合出资法规即可,工商法规中禁止用来出资的几项除外(可以用来出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2、三板有一些增发的规定。以资产认购从法规上应该没有禁止,也不存在上述适用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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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3: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而除发起人之外的认股人(包括设立时认股人)只能以货币出资

这句话是依据那一个法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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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 15:5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王军


    谢谢上面二位热心人的回复!尚有不解,请见谅:

1.<公司法>"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认股人的出资方式只能是货币呢?

2.既然<公司法>规定增资时的出资方式按设立时缴纳股款的规定执行,而设立时对发起人与认股人的出资方式有不同规定,那增资时不再区分发起和认股人,并且也不再区分出资方式,其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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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7: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没看到有出资方式的不同规定啊。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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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5:3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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