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重组中如果采用控股并购的方式收购股份公司100%的股权,则收购完成后该股份公司应当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董监高每年转让比例不超过25%,那么就必须在重组之前完成变更,目前的奥瑞德借壳西南药业的就是在重组前完成的变更。
但是个人感觉141条应该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吧,大家的意见呢??有没有案例?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是一般性规定,即不管是上市或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同样适用。
但是141条中的“持有”并未规定是直接持有亦或是包含间接持有,我们之前操作过一个案例,就碰到了这种情况,咨询证监会相关法律人士,他们第141条所谓“持有”的股权仅指直接拥有。后来我们是通过设立控股公司的形式来规避。
相关案例:山鹰纸业(600567)发行股份购买吉安集团、中国服装(000902)发行股份购买新洋丰肥业、新华医疗(600987)发行股份购买远跃药机、ST澄海(600634)发行股份购买中技桩业;IPO案例中,八菱科技及升达林业上市过程中均有董事转让超过法定比例,律师发表意见后证监会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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