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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权能否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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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7:2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公司打算和另外一家公司合作,但是不想出资金,只想出商标的使用权(非产权,产权可以出资这个我懂)。

我公司的商标是国家驰名商标,打算以授予目标公司商标使用权的方式投资目标公司,并取得目标公司的50%的股权,目标公司目前是自然人A持有100%股份。

我查了查相关资料,有些地方现在允许商标使用权出资,但是在北京貌似还没有先例,不知道有没有人做过这方面的案例,最好是北京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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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9: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咨询工商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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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09: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engbin2006 于 2010-9-3 09:52 编辑

还是昨天网上说的那些的道理,我个人感觉不对。
不过,除了上海浦东地区之外,还有个例子:新华网 与 新华社 。早年于香港(记得2000年)新华社下属分支将名字作价入股新华网。新华网好像日本上市?记不清了。

同楼上建议:咨询工商比咱们在这瞎猜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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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5: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不可以!楼主所谓的使用权其实是一种通过合同许可使用的使用权,是一种合同权益。理论上无法依法转让给公司,极易造成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抽逃出资的困惑,导致公司资本不确定;实务中没有可以作为办理依据的工商规范,工商局不可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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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7: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商标使用权出资是不行的;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是需要评估,并且资产的相关权属已转让;商标使用权出资资产的权属并未发生改变,所以以商标使用权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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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21:2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商标权是使用权出资还是所有权出资,确实存在争议。每个地方的规定都不一样,还是直接去咨询工商局吧。
但有几个方面需要关注:
1. 商标权的主体:国家法律、法规存在禁止性的,则该单位和个人即不能作为商标出资的主体。如公务员、军人等。
2. 拟出资商标是否接近了保护期终点。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 商标出资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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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商标的注册到期后是可以继续登记获得注册的啊,并不是说10年后这个商标就作废没办法再使用  发表于 2012-9-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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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12: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合伙企业或者中外合作企业,是不是允许以商标或专利使用权出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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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13: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说我的看法:
1、商标使用权一般的理解是一种特许权。
我知道的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有表述,其他规定中应该也有表述,不过我没有找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特许权与特许经营权关系紧密。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版)》(2005-12-18 国务院)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4、我的结论是:商标使用权作为特许权的一种,不能作价出资。

不过,我知道我这个推断逻辑上有跳跃,可能不堪一击。
仅作抛砖引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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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15:3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楼上的各位观点看,结论已有分晓,我补充一个理由: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因此,总结出合法的非货币出资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点:
     1、可以用货币估价。商标使用权是合同的权利,很难对其进行进行货币估价。

     2、可以依法转让,重点是确定的转让为公司持有。商标使用权是合同权利,合同具有相对性,其条款效力只在签合同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出资人)之间有效,对公司无效,所以不能转让为公司持有。如果有人反驳说“许可人同意的话可以在许可人和公司之间生效”,那么许可人这个同意等于许可人和公司重签了一个新的许可合同,许可费用还是公司出,完全和出资人没关系,那么出资人没有出资行为,即便是所谓的“出资人”出了费用,也是个“出资人”(新合同的第三人)经许可人同意代为履行,不能理解为“出资人”以商标使用权出资。

      3、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不多解释,8楼的解释的很清楚。

      因此,商标使用权三个必备条件都违反了,不能用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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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CO + 10 + 10 + 10 + 10 很有逻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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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15: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权应该可以,但是仅仅是使用权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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