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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发行人财务人员不得兼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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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10: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这个规定是否适用创业板?因为在创业板的首发办法中没有此条的规定。另外这个所谓的兼职究竟是什么意思?是不能兼职财务人员吗?还是连监事、董事也不能兼任?谢谢了!
发表于 2010-9-6 17: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调的是人员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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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22:3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有此疑问,觉得对财务人员的要求难道比对高管还严?
个人觉得立法本意应该是不得兼任财务人员,但是实务中还是从严要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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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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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9 09: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刚看到这里。
我地这个规定的理解是,高管稀缺,兼职的必然性很高,为了保持独立,限制其兼职范围,会计不稀缺,不允许兼职,反过来说,如果连会计都要共用,几乎没有独立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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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9 10: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严把握,会计人员还是要独立的,从企业角度讲这方面规范成本也是很低的,没必要为这个留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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