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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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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01:3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约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这里的“但是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区红利的除外”是仅能理解为可以约定不同的分红比例,还是可以理解为任意约定分红的方式,比如就公司某项业务的利润按照一比例分红,对于公司另一项业务的利润按照另一比例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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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CO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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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09: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军 于 2010-9-7 09:17 编辑

一种可以理解为分红的比例约定,另一种可以理解为分红的方式约定,但是分红时利润分配,总要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维持法定资本制义务之后,如果按业务来分,是会违反这已原则的。
一辉每次发帖都问的很深刻的问题,最近没见发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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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09: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为了某项单一的业务或者为了满足某位股东的利益进行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话,有滥用法律条例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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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6: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三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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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09: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0-9-9 09:22 编辑

仅能理解为可以约定不同的分红比例。

股东分红约定属于内部关系,更多体现《公司法》的任意性,实务中也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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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3: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业务约定利润不如直接在管理费用中体现,还可以适当的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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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7: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二楼版主的回答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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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21: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需要事先约定;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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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20:4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企业整体的净利润分,而不能按某项业务产生的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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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21: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没规定到如此详细。
我个人认为,只要是实践中可行,例如不同业务能够计算出对应的利润,且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法律应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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