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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赌赔偿投资方的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没问题吧?可以抵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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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4 01: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企业对赌赔偿投资方的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没问题吧?可以抵税么?
发表于 2015-2-4 09: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还是看跟税务局的沟通意见。严格意义上该项支出属于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且一般没有发票,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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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4 09: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计入何种科目不重要。
企业的该种支出不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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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4 09: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营业外支出没有问题,不能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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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4 09: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你所提内容,应该不是股份形式对赌、而是现金形式的对赌。还要看对赌涉及事项的性质,如果和企业合并有关,按2013年证监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案例解析,应在合并日估计对赌赔偿(即或有对价)的可能性,或有对价计入合并成本,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税务方面,未明确,实务有两种观点,视作投资成本调整、或将对赌视作期权衍生工具的损失,支付补偿一方一般是非上市公司,无法获知其实际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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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7 21: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如果转让子公司股权时产生的投资收益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那么股权转让损失自然也可以税前扣除,如果转让股权附加了对赌条件,导致日后对受让者进行补偿,自然也应该税前扣除。而股权转让有没有发票不重要,只要符合税收法规就应该不影响税前扣除。另外股权转让本身应该也不用开具发票的,详见湖南省地税局网站解答:http://www.cstax.gov.cn/hnmh/gzc ... content_560739.html
问:我们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出售了公司股权,现在对方要求我们开免税的发票,并认为“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往来结算统一凭据”不能够再使用,对方要我们前往当地税务局开发票,并填写一张股权转让免税的表,我想请问下,股权转让现在是不是应该开具像他们说的那样的发票?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的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公司股权转让不属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以不适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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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1 15: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的意思税务局认可对赌赔偿损失是一种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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