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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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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22: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股票、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首次上市进行上市审核。
发表于 2010-9-15 00: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错。对公司债券的首发审核,可转债不在审核范围内。
至于为什么,我也不知道,请大牛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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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03: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错,可转债不需要上市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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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0: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楼主看书比较仔细啊,可转债的首次上市不需要审核,其暂停、终止、以及恢复上市,需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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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1: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shistone 于 2010-9-15 12:37 编辑

解析: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2009年修订)》
第二条 下列事项的审核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一)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首次上市;
(二)被暂停上市的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恢复上市;
(三)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四)本所办理的其他证券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
第三条 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上市委员会审核时,可以采用召开审核会议、直接进行通讯表决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根据该暂行规定,可转债的首次上市并不需要上市委员会审核。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5.2.3        发行结束后,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5.2.4        上市公司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三章“上市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  上市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依法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二)股票恢复上市;
(三)股票终止上市;
(四)本所认为需要由上市委员会审核的其他事项。
根据《深交所公司债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非公司制法人发行的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请注意:深交所公司债上市规则要求,终止上市须上市委员会审核,那么暂停和恢复无须吗?】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5.2.3        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5.2.4        上市公司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5.2.5   上市公司申请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
(四)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认股权证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二、三、五同可转债三项要求】
5.2.6  上市公司申请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申请新股上市的,还应当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
5.2.7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新股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        保荐协议或财务顾问协议;
(三)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或财务顾问报告;
(四)        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        结算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六)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如适用);
(七)  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8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        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        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        结算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七)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
(八)        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
(九)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9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申请书;
【二、三、四、五、六同可转债要求,但都需分别加上“认股权证”项】
(七)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公告书;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标的证券和权证的情况报告、禁售申请;
(九)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
(十)公司关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情况说明;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10 上市公司在本所同意其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后,应当在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初步判断,沪深两市的相关规则不同,但可能两市上市委员会的审核职权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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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ryzhang7606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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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6 10: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可转债将来是要转成股票的,而这些股票是必须自然上市的,所以可转债上市只要满足基本条件即可,不要上市委员会进行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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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17: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欣赏5楼回答问题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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