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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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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9 11: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而言,关联方认定时,是否可以不将视同"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哪两种情形__12个月,作为判断关联关系还存在的标准。
举例,挂牌公司A与B公司是关联方,A公司控股股东于2015年1月1日转让了其在B公司的全部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问A公司在2015年1月1日之后再披露关联方是是否还要包括B公司,一直到2015年12月31日。

补充内容 (2015-2-12 11:59):
问题是对于挂牌公司,关联方变动不用披露,但在定期报告,例如年报中要披露关联交易、交易金额,还要求公司对“半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补充内容 (2015-2-12 13:33):
“本年度”
发表于 2015-2-9 13: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之一的,视同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新三板审核较为宽松,我觉得可以披露一次并注明关联方已解除关联关系,之后就不用披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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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9 14: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在进行披露之后认为其不再属于关联方,至于股转系统认可不认可是另一回事,中介机构要做的是充分披露并作出自己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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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0 23: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liang888 发表于 2015-2-9 14:18
可以在进行披露之后认为其不再属于关联方,至于股转系统认可不认可是另一回事,中介机构要做的是充分披露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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