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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人下重组对业绩连续计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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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2 11: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问题的由来
在企业的现实经营活动中,出于避税或经营策略的考虑,很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将相同或类似业务及相关资产分散在不同的企业进行运营,即同一实际控制人同时经营着多个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
为确保拟发行主体的独立性及消除同业竞争,该类企业应进行资产与业务重组:即选定一个拟发行主体,由该主体收购相关企业的股权或经营性资产,或用关联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对拟发行主体进行增资,把相关业务与资产向拟发行主体集中,该重组行为可能导致拟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资产、收入、利润规模发生较大变化。
从现行规定来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对发行主体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和管理层三年之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提出了要求,但对于发行主体的实际控制人较大规模的重组其所控制的业务或资产、该重组行为是否影响三年业绩连续计算并没有明确规定。
考虑到该类整合有利于增强拟发行主体的独立性,符合整体上市方向,但对上市前突击重组、拼凑资产和业绩的行为也应适当限制。为此,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起草了《关于同一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对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重组的审核指引》(征求意见稿)。

二、同一实际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重组对业绩连续计算的影响
1.征求意见稿规定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但不超过百分之百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发表相关意见,但不影响业绩连续计算。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百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2.适用前提:同一实际控制人
前述征求意见稿关于业绩连续计算标准的适用前提为:资产重组发生在同一实际控制人范围内。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若拟发行主体与被重组方不是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三十的,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运行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报告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3.重组主线:业务
重组进入拟发行主体的资产应具有业务相关性,属于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即便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资产,如果与拟发行主体不存在业务关联,也不宜合并进入拟发行主体。
4.重组前实施控制的时间要求:报告期期初开始
重组进入拟发行主体的资产自报告期期初即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5.申报财务报表的编制:重视可靠性,兼顾可比性
重组中存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申报财务报表应自重组当期期初把被重组方纳入合并范围,但不对重组当期之前的会计期间进行追溯调整。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的,申报财务报表需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除申报财务报表外,还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编制近三年及一期的备考利润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6.何为同一实际控制人
征求意见稿没有对何为同一实际控制人进行界定。从严格意义上讲,在两个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自然人的情况下,这两个企业才能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但在实际情况中,往往会出现登记控股股东并非实际控制人的情形,而是登记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存在亲属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甚至远亲等,此时如果仅仅从法律形式上来判断实际控制人,会出现实为同一人控制,但被认定为非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合并的情况,从而对此类企业发行上市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适当考虑在以法律形式为主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同一实际控制人的适用面,如:亲属关系明确的两人分别控股的企业,在双方出具相关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后可以被认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附:《关于同一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对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重组的审核指引》(征求意见稿)
一、重组进入拟发行主体的资产自报告期期初即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且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但不超过百分之百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人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百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四、拟发行主体收购同一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下属企业股权,或收购其下属企业的经营性资产,或实际控制人以该等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拟发行主体进行增资的,均应关注对拟发行主体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五、重组中存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申报财务报表应自重组当期期初把被重组方纳入合并范围,但不对重组当期之前的会计期间进行追溯调整。
六、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的,申报财务报表需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除申报财务报表外,还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编制近三年及一期的备考利润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七、若该重组并非发生在同一实际控制人范围内,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三十的,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运行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报告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发表于 2008-3-12 19: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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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4 21: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不错,但有一点,非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的合并需运行1年的比例由原来的30%下调到20%。另外,对于合并日之前被合并方形成的利润不纳入3年累计3000万净利润考虑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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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5 00: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好东西!收了,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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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6 22: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同时有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重组呐?

某企业在改制期间,要同时对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进行收购,如果分别核算,同一控制下的重组不突破重大重组的比例限定,非同一控制下的重组涉及的收入、资产和利润总额也低于50%。但是监管层会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重组累积计算进行考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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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4:5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征求意见稿的第七条应该有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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