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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国有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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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09: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向各位求教几个问题:
1、如何认定“国有控股”?
2、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中貌似都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那么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工商总局的部位规章或者司法解释中是否对“国有控股”做出了明确定义?
3、各位在实际操作中式如何认定“国有控股”的?

情况1:某央企A对某企业甲持股60%,企业甲当然就是国有控股。

情况2:某央企A和某央企B分别对某企业甲持股26%,企业甲也应当认定为国有控股?
(一个衍生的情况是:央企A的控股子公司和央企B的控股子公司分别持有企业甲26%的股份,企业甲应当如何认定?现实中确实有这样的例子,甲不被认定为国有控股)

情况3:某央企A和某央企B分别对某企业甲持股26%,某民企乙队某企业甲持股48%,从形式上看第一大股东和相对控股股东都是民企乙,那么企业甲能否认定为国有控股?

情况4:某央企A对某企业甲持股40%,其余600各自然人各持有企业甲0.1%的股份,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灵活认定为国有控股呢?

情况5:某地方大国企C对某企业甲持股40%,其余两家民企分别持有30%,这种情况应当如何认定? 实务中,这两家民企很可能是一致行动人(当然没有一致行动协议),但地方大国企C又确实是相对控股,认定时要参考董事会比例吗?

情况6:某央企A与某民企乙合资设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央企A占49.9%,民企乙占50.1%,但是约定董事全由央企A指派,民企乙将所有股东权益委托央企A执行,那么这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如何认定?

情况7:某央企A与某民企乙合资设立公司,央企A占49.9%,民企乙占50.1%,但约定由央企A进行并表,那么该公司应当如何认定? 由谁并表对认定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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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沙梦功德 + 4
COSCO + 2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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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10: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是看国有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无论是一家还是几家国有股东。
二是看是否国有股东是否拥有实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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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10: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变成国有企业,是否要考虑过有股东是参股还是控股?
要成为国企是否还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认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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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11: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国有股的认定应该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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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9 11: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点评

应该是《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  发表于 2012-5-2 12:09
法规贴错了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里没有上述内容啊  发表于 2012-5-2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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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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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9 11: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控股”我的理解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国有控股不等于国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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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9 11: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并表的的标准是是否控制。而不是倒着推的吧,你不能说我之前并表了,所以我控制了。
控制和控股也不是一个概念。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有限合伙制的PE,实际控制权就是由GP掌握的,而不在乎你投了多少钱。中外合资企业也是,通常是看董事会中各自享有的名额,假如中方投资70%,外方投资30%,但董事会3人,中方1人,那么,对于中方的母公司而言,既不能算控制,不能并表,但显然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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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0-9-30 14: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alexruby  回答的不错,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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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17: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控股可分为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81号)(已于2008年1月31日废止)第八条.二.2.规定“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同时国资企发[1994]81号文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不含50%);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计算持股比例一般应以同一持股单位的股份为准,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的股份加各计总。”
当然,到了2003年,国有相对控股不再以30%下限为标准。《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三、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应从以下角度加以分析:
1、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全部归国家所有、属《企业法》调整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指《公司法》颁布前注册登记的非规范公司)以及《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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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金币 +1 +10 收起 理由
zyzzyva + 1
zh0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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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 11:28: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国企持股相加超过50% 而民企为第一大股东 不能算国有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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