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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通过增发获得的股票限售期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0-3 10: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出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若上述人员参与公司公开增发或非公开发行而获得的股票,是否受六个月的限制?
发表于 2010-10-3 20: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

(3)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
当年新增股票应分别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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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1 15: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
但该文件只是上交所文件,深交所不知有没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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