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04]118号
提到: “一、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 (一)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 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
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 问题1:这个证监发2004 118号文应该还是有效的吧?PS:金利华电刚刚还根据这个文修改了公司章程 问题2:如果有效,那股东将持有公司的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就不符合公司法143条了。 因为公司除了上述四个条件外,不能收购公司的股份。还是说这种方式收购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是属于减资的一种? 忘达人解答,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