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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身份的问题——浙江向日葵过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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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4 17: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uperman_xue 于 2010-10-14 17:36 编辑

这两天看浙江向日葵的招股书,发现其在历史沿革中一次股权变更很有意思:

2009 年6 月,公司增资5000 万。当时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向日葵(股份公司)直接向71名自然人(绝大多数为境内自然人)增发股份使其直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而外经贸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方股东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关注了上述问题,而本人查阅《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结果是:
“2009年6月23日,浙江省商务厅出具浙商务外资函〔2009〕75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增加股本5000万股,新增股本由俞相明等71名自然人认购。”
“200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就上述浙江省商务厅批准事项出具了商办资函〔2009〕17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答复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管理层人员增发股份问题的函》,批复:“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无禁止性规定”。”

从上述资料来看,商务部的批复实际上是允许境内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了,但是我又没有查到有新的法律法规直接明确这一点,到底这算是一个特例,还是可以作为一个可取的范本在以后业务中操作,亦或是本人能力有限,出了新的法律法规不知道呢?请各位指教!

注:上述内容在招股书1-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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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4 18: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不成熟看法,供参考:

1、新的明确规定应该是没有,我也找了一段时间没找到。
2、这种对内境内自然人反而不能给予“国民待遇”的做法比较荒谬,但2001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既然还是有效,那境内自然人对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就存在一定的障碍。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4条与《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都在一定程度在上开始松动。
4、个人觉得,商办资函〔2009〕173号实际上是在不违反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境内自然人持有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政策的进一步放宽。这种做法应该是可以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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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4 22: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不成熟的想法:
向日葵的做法值得效仿,但一定要效仿,而不是照抄,也就是说,你也要向商务部要批复,不然,商务部说,我们那个批复是给向日葵的,不是给你的,不具有普适性,你就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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