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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三板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限售期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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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3 09: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取消了对定向增发股票的限售要求,也豁免做市商挂牌前受让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票的限售要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分三批解禁,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板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股东,比如非控股股东发起人和董监高所持股份遵守《公司法》限售规定,即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那么,如果一家拟挂牌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间不足一年,并在挂牌的同时定向增发,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参与了增发,那对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这部分新增股份的限售是怎么安排的?是无限售要求呢?还是也必须分三批解禁?

发表于 2015-3-23 13: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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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09: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8条规定: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按照系统公司对限售从严的计算要求,挂牌同时定增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取得的股票应该算是挂牌前取得的股票,同样适用上述的锁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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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3 07:28: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严要求!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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