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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056|回复: 6

[疑问求答] “已发行股份”应该怎么理解?总股本?还是总股本-发起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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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0 17:3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好多法规中都涉及到“已发行股份”一词,具体怎么理解?

比如: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再比如:
(十三)公司收购。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以及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六条计算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和股本总额。

发表于 2015-3-30 19:0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股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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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30 19: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cl556666 发表于 2015-3-30 19:06
应该是股本吧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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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1 14:4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注意到,公司法说用于奖励给职工的回购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但是股权激励办法又说: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请问大家是如何理解的??? 如果说已发行股份总额就是股本的话,为何股权激励办法的比例超过了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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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31 15: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行猩猩 发表于 2015-3-31 14:49
我还注意到,公司法说用于奖励给职工的回购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但是股权激励办法又说:第 ...

这个可以解释,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发行新股,和回购股票奖励职工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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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1 16:59:11 | 显示全部楼层
sky2865513 发表于 2015-3-31 15:16
这个可以解释,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发行新股,和回购股票奖励职工不一样。

嗯 是的。。 是不是还可以这么理解,奖励职工不包括董监高,就是职工部分可以回购5%,但是还有董、高部分还能回购5%,总数不超过10%。 还是公司法当中的职工其实也是包括了公司任职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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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31 18: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行猩猩 发表于 2015-3-31 16:59
嗯 是的。。 是不是还可以这么理解,奖励职工不包括董监高,就是职工部分可以回购5%,但是还有董、高部分 ...

个人认为应该包括董高,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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