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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大股东先转让股份给股权激励平台,再高价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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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17: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专家,
       求教!
      
       拟挂牌公司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平台,大股东转让10%的股份给该有限合伙,每股一元。紧接着,该大股东与其他外部投资人以每股2元的价格增资拟挂牌公司。
       1、两次变更时间非常接近,转让时1元/股;增资时2元/股,是否有不合理的地方?会不会被股转公司关注?
       2、是否涉及股份支付,是否需要根据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最佳答案
2015-4-9 17:35:02
转让价格过低税务应该会关注吧,似乎税务机关不管你是不是股权激励,转让价格和增资价格差别大时间近,可能会被股转公司关注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吧,但是能够说清楚应该问题不大,毕竟新三板协议转让的天地价格好像也十分常见。。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5-4-8 17: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适用股份支付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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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9 17: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转让价格过低税务应该会关注吧,似乎税务机关不管你是不是股权激励,转让价格和增资价格差别大时间近,可能会被股转公司关注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吧,但是能够说清楚应该问题不大,毕竟新三板协议转让的天地价格好像也十分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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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5 13: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特殊理由,我觉得作为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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