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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国有股权转让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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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10:3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国有企业在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时,按规定在当地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最后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A;经政府、专家评议可以转让。但在签订转让合同前,其中一股东决定暂不转让,后经各方重新协商,由原受让方A和一个新增受让方B购买其他同意转让股东的股权。
     我的问题是:①在有股东提出暂不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是否应看做新的一次股权转让活动,重新提交产权交易中心挂牌?
                      ②新增的受让方B是各方协商产生,非由产权交易中心产生,这样的受让方产生资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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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10: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来说应该重新履行股权转让程序。因为该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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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5 11:2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fushengbin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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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12: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优先受让权只适用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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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10-28 16: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不明白了,如果是做国有股权挂牌转让的话,难道事先不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才能拿去挂牌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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