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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991|回复: 8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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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11: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我目前见过的作为详细最为具体的关于债权转股权的地方性规定了,相比较重庆、上海、天津、湖北等地的规定,北京的这份规定显示出了更高的功力。供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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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8 +10 收起 理由
oshistone + 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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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13: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突破公司法的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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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6 14: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xishi2003
倒也谈不上突破,但涉及的内容比较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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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14: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还是有收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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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7 13:34: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总算是有章可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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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10-27 15: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办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全体股东以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其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可见该办法把债权出资视为非货币出资。

   该办法的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又根据债权形成区分两种情况,一种需要评估,一种不需要评估。而公司法规定非货币出资都应当评估作价。我认为第七条第二款违反了公司法二十七条的第二款,不知道实务中是如何解决现金支付形成的债权转股时的评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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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8 10: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挺清楚的,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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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4:3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DukeHou 的帖子

可今天在北京工商局的网站没找到这个文,不知道这个文件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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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4 17: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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