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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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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3: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0-9-12 22:09 编辑

请教:
    如果非公开发行超过10名能不能发?或者吸收合并时增发对象不止10名,怎么办?有什么法规支持。  

谢谢
发表于 2008-4-10 15: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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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14 09:2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这个法规我看了。但是好像听说可以超过10个,不知道有没有法规规定?有没有案例。3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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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3: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能,定向增发没有超过10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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