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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982|回复: 4

[疑问求答] 关于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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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7: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大侠:

      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募集资金收购资产的,该资产的利润实现数低于盈利预测的10%,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原因,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该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请问这里的“低于盈利预测10%”,是不足盈利预测利润的10%,还是不足盈利预测的90%的意思?如果按字面意思,低于10%是不是太低了。



发表于 2010-11-2 17: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不足10%就麻烦了
是后者,所以仅要求作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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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23: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提醒楼主,你提到的办法已经废除了,新的规定中已经废除了这个规定,请勿再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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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01: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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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 08: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大侠,呵呵,幸亏问了下,不然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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