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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申请
主板:与创业板相同
创业板:预先审阅招股章程,以确保符合公司条例(为能授权登记招股章程)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保留拒绝任何申请及对申请提出质询的权利。
监察、监管及执行
主板:与创业板相同
创业板:积极监察市场活动及在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定的事宜上采取强硬措施促使违规者回复遵行创业板上市规则。预先审阅公告/通函/上市文件以查核其是否已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保留权力需求上市发行人刊发澄清公告/通函。调查不寻常的股价或成交波动。
保荐人计划
主板:并无有关保荐人计划,但若保荐人在无合理的原因下而未能达到联交所的期望,可能导致该保荐人在将来不被接纳担任保荐人的角色。
创业板:审批是否接纳保荐人,并持续检讨保荐人是否符合资格。存备一份为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担任保荐人的合资格保荐人名单。
创业板与主板在上市规则中保荐人的角色比较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
主板:保荐人毋须承诺所有这些责任,惟须遵守保荐人标准守则,该守则载有有关类似责任的指引。
创业板:保荐人在作出适当及审慎的查询后,尽其所知及所信信纳主要下列各项:(1)申请人适合在创业板上市,及全面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2)上市文件所载的各项重要资料准确而完整,资料亦无误导;(3)各董事理解其责任性质,预期他们将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4)各董事具备所需的专业技能验。
在两年强制规定的保荐期间
主板:惟中国发行人的保荐人须作为其发行人与联交所沟通的主要渠道,并于为期一年的持续保荐期内向发行人提供持续遵守[主板上市规则]的意见。
创业板:就发行人持续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提供意见。以顾问身份预先审阅发行人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而刊发的公告、通函及上市文件。作为与联交所沟通的主要渠道。如发行人刊发招股章程或有关供股、公开售股、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关连交易的上市文件,保荐人(不一定是上市后续任保荐人者)须负起犹如处理上市时上市文件般的责任。联交所保留权利,在强制规定的保荐期间结束后,要求上市发行人仍要委任一名保荐人。
创业板与主板在上市规则中保荐人的资格比较
法律上的形式
主板:并无有关规定。
创业板:须为根据《公司条例》成立或《公司条例》第十一部分注册的有限公司。
专业或牌照的资格
主板:须为联交所会员、证券发行公司、商人银行或联交所接受的其他类似人士。实际上、保荐人须为注册的投资顾问。
创业板:须根据《证券条例》注册为投资顾问、证券交易商或获害免证券交易商。
企业财务经验
主板:并无具体规定。实际上,如准保荐人未能显示具有所需的经验,则须要在两次已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活动中担任副保荐人后,才可担任主保荐人或单独担任保荐人。
创业板:必须:(a)在过往五年内(i)以主保荐人的身份参与最少两次在主板或创业板已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活动;或(ii)以副保荐人的身份参与最少三次在主板或创业板已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活动;及联交所会考虑接受作为海外交易所(联交所按个别情况所接受的海外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保荐人的经验。在特殊情况下,联交所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豁免(a)项规定:(i)准保荐人须令联交所满意其拥有过往曾经保荐公司上市的真实经验及拥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或(ii)准保荐人是一个拥有首次公开招股活动经验的集团内的一名成员,而准保荐人预期因此而在所需经验上得益;(b)在香港或海外的其他一股企业财务经验在特殊情况下,如新成立的公司能符合其他所有的资格要求,联交所可以豁免(a)及(b)项的规定。保荐人如未能符合上述要求,惟有符合其它所有资格准则,可被接纳作为副保荐人。
资本规定
主板:并无有关规定。
创业板: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实缴股本及/或非可供分派储备。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有形资产净值,该等资产须为并无作抵押的资产。如有关资产净值跌至低于1,000万港元,则保荐人能再担任新的保荐工作。无论如何,该资产净值不能跌至低于500万港元。联交所接受的银行担保或由保荐人集团内一所实体公司所提供的担保亦可符合上述两项要求。
需要合资格执行人员的规定
主板:并无有关规定。
创业板:至少须有两名执行董事:全职负责香港的企业财务业务。必须根据《证券条例》注册成为投资顾问或证券交易商。如保荐人为获豁免证券交易商,本条款定则不适用。必须在过去五年内。(i)曾就至少两次源自作为该等首次公开招股活动的保荐人的公司。在特殊情况下,联交所可豁免此项要求;及(ii)其他相关的一般企业财务经验(主要部分是从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中取得)。至少另外两名职员:全职负责香港的企业财务业务。必须根据《证券条例》注册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代表、证券交易商或证券交易商代表。如保荐人为获豁免证券交易商,本条规定则不适用。必须在过去三年内,拥有相关的一般企业财务经验(主要部分是从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中取得)。
公开谴责及其他纪律处分的纪录
主板:并无有关规定。
创业板:保荐人及其董事或雇员于过往五年内曾接受的任何公开谴责或纪律行动必须披露。如保荐人、其董事或雇员在过去五年内曾遭公开谴责,该保荐人被视为适合当创业板保荐人的机会不大。
保荐人的利益
主板:并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如保荐人拥有新申请人的股权或担任新申请人的主要往来银行,该新申请人可能须要委任一名副保荐人。并无有关限制,但实际上,核数师、申报会计师或律师从未担任过保荐人须于上市文件/通函/及年报/半年报告/季度报告披露保荐人(包括其董事及雇员)与其保荐的发行人的有关利益。
创业板:容许保荐人拥有其担任保荐工作的发行人的股份或期权及与该发行人维持正常的往来银行关系(例如透过集团内另一间公司)。发行人的核数师,申报会计师或法律顾问不能担任该发行人的保荐人。实际运作,保荐人一般会于上市时在上市文件中披露该等利益,但并无持续责任作出该等披露。
持续符合资格
主板:并无有关规定。
创业板:须由联交所每年或于任何其决定的时间进行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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