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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与主板上市规则比较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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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10: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创业板与主板在上市规则的主要特点上的比较


上市的申请程序

           
新申请人

  主板:排期申请表格(附录五AI)须于拟举行聆讯日期至少足二十五个营业日前连同下列各项呈交联交所;主市文件较后期的草稿;一些有关文件可分批呈文。
 
创业板:申请表格(附录五A)须于拟举行聆讯日期至少足二十五个营业日前连同下列各项呈交联交所;接近定搞的上市文件(定价部分除外);所有的有关文件必须于呈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上市发行

  主板:草拟上市文件连同各项所需的证明文件须于上市文件拟付印前至少十个营业日呈交。申请表格(附录五C)须于上市文件拟会印前至少两个营业日呈交。
 
创业板:申请表格(附录五B)连同全部所需的证明文件至少须于下列时间呈交:于上市文件(不论其是否招股章程)拟付印前足十个营业日;如无须发出上市文件,则于拟发行证券前足四个营业日。   


招股章程内容

         
活跃业务纪录声明

  主板:须利发有关集团业务及财务的资料。
  创业板:就申请人于上市前两年的业务纪录及表现(包括成就与挫折)提供质与量的资料;应参照会计题报告所涵盖的期间作出陈述,以方便理解
             
业务目标声明

  主板:须披露一般业务走势、财务及交易方面的资料。
  创业板:参照各主要业务活动,就每项须要分析的产品及服务提供业务目标的详情。解释所有基础及假设。
             
集资所得用途

  主板:必须详细披露拟集资所得的用途。
创业板:必须参照业务目标详细解释集资所得用途。
             
 盈利预测

主板:鼓励公司作出盈利预测,而公司通常亦有提供有关预测。
  创业板:并非必须作出盈利预测。
              
 会计题报告

主板:涵盖三个财政年度,惟获豁免公司除外。必须按照香港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如属海外公司并获联交所批准,帐目可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如帐目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则须陈述该帐目与香港公认会计原则比较时在财务影响上的重大分别。
创业板:涵盖两个财政年度,惟获豁免公司除外。可按照香港公认会计原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或申请人已于或将同时于纽约证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国市场上市,其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报告。


创业板与主板在上市规则中售股限制期的比较


关于管理层股东

主板:请参阅下文对控股股东的售股限制规定。
创业板:任何人士或一组人士共同有权行使发行人5%或以上的投票权且能对管理层作出指令或发挥影响力,即视作管理层股东。没有在发行人的管理层内积极参与的专业管理基金(即使持有股权超过5%),一般不被视为管理层股东。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必须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首两年内不出售其于发行人的权益,惟若在售股限制期内的第二年有人提出全面收购建议,则管理层股东可在独立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出售其权益。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只准将其发行人的股份抵押于银行条例辖下的授权机构。在售股限制期内,他必须披露任何有关发行人股份的抵押以及承押人将这些抵押股份出售的事宜。在售股限制期期间,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必须将其股份存放于有适当托管安排的托管处,并且他只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容许的情况下(如上文所述的股份抵押)才可从托管处提取股份。
        
关于高持股量股东

主板:请参阅下文对控股股东的售股限制规定。
  创业板:任何人士如在发行人上市之时及紧随上市文件日期之前有权行使发行人5%或以上的投票权而又不是管理层股东者,即视作高持股量股东。高持股量股东必须承诺发行人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出售其于发行人的权益。高持股量股东只准将其发行人的股份抵押于银行条列辖下的授权机构。在售股限制期内,他必须披露任何有关发行人股份的抵押以及承押人将这些抵押股份出售的事宜。在售股限制期期间,高持股量股东必须将其股份存放于有适当托管安排的托管处,并且他只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容许的情况下(如上文所述的股份抵押)才可从托管处提取股份。
           
关于控股股东

主板:任何在发行人上市时被视为控股股东的人士须承诺:于发行人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出售其于发行人的权益。于发行人上市后第二个6个月的期间,若出售其于发行人的权益会导致其不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则不会出售有关权益。即时披露在上市后首12个月内,任何有关发行人股份的抵押以及承押人将这些低押股份出售的事宜。
  
 创业板:同受上文对管理层股东的售股限制期的规定所限制的控股股东将视作管理层股东。
             
关于上市发行人

  主板:实际上,发行人不可在上市后首6个月内发行新股。实际上,发行人上市后第二个6个月内不得发行新股以致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股权降至不足35%。上市后首12个月内,任何供股或公开发售均须经股东批准,而控股股东不准投票。
  创业板:不得在上市后首6个月内发行新证券作集资用途,除非首次上市时筹集所得的金额比其在上市文件内所订明的最高金额为低,而有关集资活动是为了让上市发行人筹集该最高金额的不足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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