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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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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1 14: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个问题:如果政府将某个土地,按评估值作为资本金出资给某企业。那么需要交纳所得税吗?纳税主体是企业还是企业的股东(政府)?
发表于 2015-5-11 15: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怎么可以直接以土地出资?政府平台?出资方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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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1 15: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按照你说的是资本金,则这是投资行为,不用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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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1 17:2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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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2 09: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许良辉 发表于 2015-5-11 15:53
如果按照你说的是资本金,则这是投资行为,不用交税。

不一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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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5-5-12 11: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此种情况下,纳税主体当然是企业的股东(即政府,更多的情况是政府授权主体,如政府性投资公司等,政府是不用交税的,政府性投资公司理论上要交税,但是很多情况下也不交税,因为政府不会去要他交税)。对被投资的企业而言,在土地投资过程中没有所得税,投入后有契税,及每年的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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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2 23: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该企业法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特殊重组的条件规定:可以暂缓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
如果上述交易不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该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这就意味着用不动产换取股权的交易行为,企业应该视同销售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的销售确认转让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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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13 10: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经初步研究,政府不用交税、企业也不用交所得税。后面看税务局怎么认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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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5-5-13 12: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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