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或者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对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
一、此法条从不同的地方断句,其适用的情形可产生两种理解:
A、(1)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
(2)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无论是否重大)
B、(1)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
(2)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即仅针对构成重大时)
个人倾向于B,因为此时应当适用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及具体操作流程,须遵守《重组办法》及本指引的要求,不再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附:重大资产重组指引
第十九条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及具体操作流程,须遵守《重组办法》及本指引的要求,不再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另外,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时,需要做些什么:
A、不用披露专门的文件,按照正常程序发董决、股决即可。
B、董事会后披露董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其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
C、董事会后披露董事会决议,同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
股东大会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其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
D、适用股票发行细则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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