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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下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税收观点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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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17:5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下述文件内容来自于浙江税务网:http://www.zjtax.net/newsDetail.aspx?id=2825)

股份制企业(本人认为有限公司自然应可比照执行)用资本公积金(本人观点:1、“资本公积金”在1997年的当时仅以股东投资溢价的唯一形式出现,而现在其有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其项目主要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等13种明细可能,故只有资本溢价才免,其他类资本公积要交; 2、资本溢价,1997年文当时认为自然是股东自己的溢价,但后来现实中出现了公司增资扩股中新股东溢价。再在后来将新股东投资溢价转增给老股东。此种情况下,就不能死扣本文件中的“资本公积”词而免税,老股东取得新股东溢价自然要交税了)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教各位大侠:上述黑体部分的观点是否正确?实践中是否存在该种转增被征税的情形?

发表于 2010-11-19 10:3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是否可以这么理解:不论资本溢价或资本公积在不同文件里的范围如何变化,统统属于会计理论所指的“权益性交易”(权益性交易的主体为会计主体及其所有者,客体是资本或者权益),而非“损益性交易”,因此,没有应纳税所得产生,进而也不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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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11: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鉴于我国相关税收的复杂性,目前审核没有要求必须补缴,主要要求充分披露和(大股东)承诺如果将来收到追缴时补缴即可。
(证监会2010年最新意见)
参考第四期保荐人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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