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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监管事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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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5 16:4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有没有大侠有 《关于上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监管事项的补充通知》
交易所提醒要按照这个来做,完全不知道在哪里啊!
有一个《关于上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监管事项的通知》,里面是对于不需要行政许可的要求,求问谁有补充通知,感谢。
发表于 2015-5-25 18:29: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就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进展等答记者问

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于11月23日正式实施后,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请证监会介绍一下后续监管安排?
    答:我会于7月11日、10月31日分别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的过渡期方案和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说明。为进一步贯彻“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监管理念,近日,我会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监管事项的通知》,明确《重组办法》实施后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安排,具体如下:
    一是沪深交易所取消此类重组的前置预审。此类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的披露纳入沪深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范围,具体办理参照沪深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
    二是设半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上市公司重组预案对外仅披露但不复牌,沪深交易所对重组预案进行事后审核,原则上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是上市公司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准则第26号》)编制重组预案。对于不按《准则第26号》编制或明显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沪深交易所可发函要求公司说明。
    四是上市公司一旦披露重组预案,应同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报告。证监局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线索或自主审核发现的问题,视情况对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启动现场核查程序,并将现场检查结果上报上市部。
    五是加大对财务顾问的监管力度。各证监局应将财务顾问现场检查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将现场检查结果通报至上市部。
    收购报告书的信息披露照此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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