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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讨论] 风投、信托与ipo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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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11: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大虾如下问题:

目前,部分有限合伙式的风投的资金来源为委托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募集的资金。信托产品的认购人一般为若干自然人(不超过50人)和机构投资者,并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资金募足后,信托公司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以信托产品募集资金与其他人组建有限合伙形式的风投。
请问:
1、这类风投投资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如何进行信息披露,即是否需要将信托产品认购人的相关信息以实际持股人的标准进行详细披露?
2、如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则是否会与信托法规定的受托人为委托人保密的原则相左?
3、证监会对以发行信托产品募集资金投资的公司的上市审核一般是何种态度?据说因为信托登记制度尚未建立,证监会的态度较为消极。

以上问题,请大虾赐教。
发表于 2008-5-4 19: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04年TCL 和06年中材科技后,再无信托作为发行人股东上市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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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21: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保上市前,信托持股被清理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对“信托持股”很反感。不过,目前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前不久出台《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在确认信托私募的合法地位。最终要看两个监管机构协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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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21: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国内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途径是注册为“××××投资中心”

出现在拟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应该是这个“××××投资中心”,如果持股比例较低,招股书中应该不用披露有限合伙人。但是,上报证监会的资料中可能要揭示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登记注册时,是要提供合伙人协议的,协议中肯定会出现各个有限合伙人的名字),不披露,也能在工商管理部门查到。这个问题回避不了。至少目前会是拟上市公司的上市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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