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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股份转让避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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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15: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家新三板企业 ,如果父亲是实际控制人想转让一些股份给自己儿子。
一、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互报成交确认委托转让,这不需要交所得税。
二、如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就需要认定为财产转让所得,需要交20%所得税。

上面第一种情况可以吗?需不需要披露股东关系。
发表于 2015-6-4 15:16: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种情况不需要缴税,你听谁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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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15:3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时间父子之间赠与要交个人所得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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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4 17:19: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许良辉 发表于 2015-6-4 15:16
第一种情况不需要缴税,你听谁说的?

不是暂时不需要缴纳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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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20: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种情况,确无需缴纳个税。目前是这样的:
根据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而沪深两市的个人投资者通过公开市场买卖股票已是免税的,在此原则下,确无需缴纳个税。
这里面只差一个政策清晰化而已。但从已发布的新三板股票红利的个税法规(财税(2014)48号)来看,的确是按照这个原则操作的。
第二种情况,把价格定为成本价,那也无需缴纳个税。根据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在“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情况下,定价低一点,是OK的。自然就可以避免了个税。

点评

***!  发表于 2015-6-17 01:18
专业!  发表于 2015-6-9 09:11
正解,支持此类回复!  发表于 2015-6-8 15:24
有理有据  发表于 2015-6-8 06:10

评分

参与人数 1先锋币 +2 收起 理由
Mr_tragedy + 2 找这个文件找半天,终于在这儿看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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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2: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分析的很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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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5-6-6 08: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保险的是工商登记抵押质权,这样能确保你的权利不受任何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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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7 16: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分析的很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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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14:3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个文件规定还是要征的,而且股息红利所得其中不包括股权转让收入吧?
希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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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14:4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3-30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认为这个可以理解成“股份转让”的所得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所以,评价或折价转让也是税法允许的,不会存在有所得缴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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