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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向外资企业(有限公司)投资是否不需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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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7 01: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ldili 于 2010-11-27 02:03 编辑

如题,求高手,求法规来源。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0-11-27 11: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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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7 23: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点资料: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
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2008年12月

(四)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其比例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就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作出规定以前,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经境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实缴出资时还必须经境内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价格可以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现行外资法规有关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
《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仍按照现行外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审核办理。如,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3万元人民币),股份公司设立人数最低两人要求、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分立合并减资45天一次性公告(从公司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即可刊登公告,不用等商务部门的原则性批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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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06: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以本例来讲,公司法要求评估,中外合营法要求可以不评估,公司法有明确要求的适用公司法,本例的答案应该是需要评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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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8: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同时《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例应当适用合资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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