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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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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15: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实收资本100万,2014年自行完成股改,按照净资产折股250万。2015年减资到300万,同时补足资本50万(股改250万),最终实收股本300万。请教2014年自行股改时是否构成整体变更?如不构成,具体依据是什么,应补充什么程序可以弥补瑕疵(整个过程股东和持股比例始终没有改变,整个股改过程工商局没有提出异议,且企业已拿到工商局出示的报告期内无违法违规证明)
注: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九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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