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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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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23: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其中“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后面有:“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这一判断标准,是在主张多人共同拥有控制权时才适用,还是任何时候都适用(比如仅认定一个实际控制人)?
比如,A公司3年内开始是甲第一大股东,乙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都在20%左右,其他股东也比较分散,甲和乙的实际控制人不同,后来通过股权转让和增资,新加入了第三大股东丙,而丙又是乙的实际控制人(不是甲的),并且乙和丙加起来后持股比例超过了甲大概10%左右,但仍然在30%以下。
那么,是否能认定现在公司是乙和丙为共同控股股东(越过第一大股东甲),丙为实际控制人;并且由于丙在过去3年实际经营公司,甲虽然一直是第一大股东但仅是投资方,不参与实际经营,认定丙过去也为实际控制人,但甲为控股股东(因为过去甲持股比例最高,而丙还不是公司股东)。
如果像上面如此判断,是否适用最上面说到的“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过去持有和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是甲,但后来变成了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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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9 09: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求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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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12: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股东之间的约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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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9 17:12: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5-6-19 12:09
看股东之间的约定了。

股东约定很容易做到,但是否可逾越上述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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