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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收购过渡期有关重组董事会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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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4 12: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一个问题:

情况:收购人A公司,挂牌公司B公司,B公司目前的控股股东C公司。A公司通过协议收购,控股了B公司,从而成为A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B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但是相应B公司的股票尚未过户到A公司。
做法:A公司马上重组了B公司的董事会,派驻的董事会人员超过三分之一。

问题:A公司的做法是否违反了《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过渡期不得改组公众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如下:第十七条 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讨论:
观点A:不适用,不违反。相关规定指的是直接取得公众公司的股权,而非间接取得控制权,所以不适用。
观点B:适用,违反规定。虽然是间接控制,但是该间接收购行为实际上使得B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了变化,因此适用。


请教:请大神们指点。








 楼主| 发表于 2015-7-14 15: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应精神,所谓的收购,既包括直接成为控股股东的收购,又包括成为间接控股股东,从而变动实际控制人的收购。

具体可以参考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因此,间接控股也应该属于上述法规规定的收购的范围,那么,应该同样适用于过渡期的要求。据此,上述公司的做法有违规的嫌疑。

请大神指正,看这种看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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